新利体育官网 關于過渡期內申請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版分類要求,我局將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增加“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項目。為更好保護已使用商標權利人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我局研究設立了受理新增服務項目過渡期,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該期間內,在相同或類似新增服務項目上提出的注冊申請,視為同一天申請。現就過渡期內受理新增服務項目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新增服務項目包括“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和“獸醫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共7個項目,不包括其他零售批發服務項目。
二、申請人申請注冊新增服務項目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為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營業執照。
申請人指定的新增服務項目范圍應當與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一致。
三、申請人僅申報新增服務項目、且未提供經營范圍一致的營業執照的,商標局不受理該申請。
四、申請人申報新增服務項目、但與所提供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不完全一致的,商標局受理該申請,并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刪除與經營范圍不一致的新增服務項目。
五、申請人申報其他零售批發服務項目的,商標局受理該申請,并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刪除該服務項目。
六、申請人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時,應按照指定內容補正。申請人在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時未申報新增服務項目的,在補正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為新增服務項目。
商標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